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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第九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如需在年报审计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制度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及年审注册会计师三方关系,并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年度报告情况,防止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工作规程与国家现行有效及日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现行有效及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及时修改。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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