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巴士: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1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9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士股份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01民初4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南昌中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东升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1075424D

法定代表人:周鑫

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567957126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向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银公司”)支付的款项1,500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27,479.18元(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暂算至2020年5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计算;2020年5月18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因与佳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佳银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7)粤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325,000元及违约金(以74,3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30%向原告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佳银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在法院主持下,佳银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订后,由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代巴士股份公司在2020年1月2日前(含当日)向佳银公司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人民币15,00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佳银公司指定的以下账户:账户名称:

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1008000040009476、开户行:农行深圳天安支行;二、巴士股份公司、佳银公司应在签署本协议后当日共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当日同时佳银公司另行安排人员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巴士股份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三、佳银公司承诺,如巴士股份公司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义务,则佳银公司将不再依据一审判决(即(2017)粤03民初2526号判决)向巴士股份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自愿放弃对巴士股份公司的全部权利,双方再无争议,佳银公司不得再以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向巴士股份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就此向巴士股份公司出具《承诺书》。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佳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民终1799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2日,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佳银公司转款1,500万元。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被告进行追偿。然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却迟迟未向原告归还1,500万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情况

南昌中院认为,原告巴士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00万元;

2、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65元,由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经多方查询中麦公司目前资产状况,存在多轮司法冻结,本判决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1民初445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