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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581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根据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和2017年7月29日签署的C2017062800003号《借款合同》及C2017071800003号《借款合同》,申请人与王献蜀(下称“第二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及2017年7月29日签署的编号分别为P2017062800008号及P2017071800005号的两份《保证合同》、申请人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P2017071800006号《保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仲裁院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本案受理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5814号。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详细披露了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29日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裁决情况

根据对本案争议要点的判断,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3,740元由申请人承担,第三被申请人已预交鉴定费人民币33,740元,抵作鉴定费不予退回。申请人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第三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人民币33,740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4,71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的人民币164,710元,抵作其应缴的仲裁费不予退回。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生效后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30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5814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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