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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26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0)浙01民初2206号”和“(2020)浙01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李建华、胡琼分别诉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杭州中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详细披露了李建华、胡琼分别诉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收到的《民事调解书》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案号: (2020)浙01民初2206号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李建华支付

21,025,535.52元;

2、如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1项按期足额履行,则需以应付未付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向李建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双方就本案虚假陈述再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杭州中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号: (2020)浙01民初2207号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胡琼支付7,034,028.20元;

2、如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1项按期足额履行,则需以应付未付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向胡琼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双方就本案虚假陈述再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杭州中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截止公司披露2021年度报告,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5,625.96万元。本次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影响公司损益2,82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1民初2206号;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1民初2207号。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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