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浙04民初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嘉兴中院已收到并决定受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操维江
被告一: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二:王献蜀,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及其他十名案外人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书》,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75,190,791.16元,其中第一期款项75,190,791.16元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00,000.00元应于2021年12月20日前交付,第三期款项200,000,000.00元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如二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应付未付金额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该《协议书》已经原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协议书》已经生效。原告已履行完毕其在《协议书》中的全部义务。
但二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已经严重违反《协议书》约定。故原告特按照《协议书》对于管辖之约定,诉至嘉兴中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浙04民初8号。
2、《民事起诉状》。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