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控股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能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合理,符合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综上,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
案》进行了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调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姜会林、刘姝威、王腾蛟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