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融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4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吕向阳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方式同时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8月1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6人,实际出席6人,代表有表决权董事的100%。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吕向阳先生主持,全部监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董事会承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载有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内容与同时报送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文稿一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035)。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客户需求增加及产品价格上涨,2022年度公司(包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成都融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融捷锂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下
简称“比亚迪”)发生销售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签订交易合同有效。成都融捷锂业为公司参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集团”)控制的企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有关规定,成都融捷锂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成都融捷锂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吕向阳先生担任比亚迪副董事长,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有关规定,比亚迪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比亚迪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关联董事吕向阳先生、张顺祥先生、谢晔根先生回避了表决。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融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关于公司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更详细信息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和《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暨202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基于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整,授信期限1年,由控股股东融捷集团为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事宜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证券发行(含发行新股或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及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等);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 | 删除本条,以后各条款序号前移 |
务。
务。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关于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在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提供担保、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融资等方面权限划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在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融资、对外捐赠等方面权限划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融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融资除外)未达到股东大 |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若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证券投资总额或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八)公司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
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提供担保、证券投资、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融资等方面的专门制度,详细规定交易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若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证券投资总额或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八)公司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提供担保、证券投资、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融资等方面的专门制度,详细规定交易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 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若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证券投资额度、委托理财额度、衍生品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八)公司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融资、对外捐赠等方面的专门制度,详细规定交易的权限和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高级管理人员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一经查证,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 | 高级管理人员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一经查证,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如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后需经股东大会追认。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8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7)。
表决结果: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署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经独立董事签署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暨202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