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何涛峰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何涛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何涛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二、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李思奇女士的个人简历,认为李思奇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专业知识以及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及本次提名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李思奇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徐骏民、李健、薛海波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