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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晶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公司董事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日常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以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第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十一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署意见。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长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进行登记,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依法披露信息。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及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时间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二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积极配合和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审核同意;

(五)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六)报交易所审核;

(七)对外进行公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纳入公司管理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在可能涉及纳入公司管理的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

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四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前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遵守相应制度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

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建议的,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除名的惩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他人获取利益;或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它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批评直至解除(或建议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555号

邮编:321017

咨询电话:0579-89186668

传真:0579-89186677

公司网站:http://www.ecec.com.cn

电子邮箱:ecec@ecec.com.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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