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交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风控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组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审计委员会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

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职责。

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程序: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及本年度审

计重点进行沟通,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沟通情况、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三)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配合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需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及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