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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002201证券简称:九鼎新材公告编号:2020-13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0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顾柔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44,182,665股,占股份总数的13.289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3,620,01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3.1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62,65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1692%。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7人,代表

股份611,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3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罗端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

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合并)2019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021,927.27元,累计未分配利201,855,087.73元;公司(母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63,028,285.67元,累计未分配利润294,983,108.53元。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本公积金368,915,991.83元,盈余公积42,190,846.85元,累计未分配利润201,855,087.73元;公司(母公司)资本公积金368,735,991.83元,盈余公积42,190,846.85元,累计未分配利润294,983,108.53元。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32,467,4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20年融资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为保证2020年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公司及子公司在2020年(自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拟向相关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43,500万元融资授信,其中:流动资金贷款97,5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16,000万元、融资租赁30,000万元,采取资产抵押、由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人员)为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授权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之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投票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胡林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611,151股。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胡林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611,151股。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山东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甘肃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4,182,665股。同意44,179,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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