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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科技: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外汇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外汇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权责 ...... 3

第四章 外汇交易与账务处理原则 ...... 6

第五章 合规与信息披露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下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定义:

1. 外汇风险,是指因外汇市场汇率变化而导致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负债或

经营成果的公允价值上涨或者下跌的不确定性。

2. 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含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为降低外汇市场波动给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确定性影响,而实施的包含外汇衍生品交易在内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3. 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公司(含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合法、合规且有外汇

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签订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和交割方式,并在合约到期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割的业务。第四条 外汇风险管理目标:

公司外汇风险管理的总体核心目标,是通过套期保值等一系列管理,降低外汇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成果的影响。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

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二章 外汇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全景管理原则:指外汇风险管理应从集团层面进行统一考虑和评估,在准确识别和度量各业务单元的外汇风险敞口的基础上,以集团整体为对象,整合所有外汇风险敞口。在采取外汇保值交易之前,将集团的外汇风险进行最大化的内部自然对冲,以减少外汇保值交易量,降低保值成本。切忌以割裂的角度对待外汇风险,避免过度保值。第六条 稳健管理原则:除自然对冲外,外汇风险管理主要应用外汇衍生工具对风险进行对冲。在各业务单元在识别风险、量化风险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稳健和安全的管理理念,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为保值目标,切忌以套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风险敞口总量的外汇交易。第七条 动态管理与跨部门协作原则:外汇风险管理不仅是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之一。各相关部门和单元应结合外汇风险的周期特点,以外汇风险周期为管理周期,对风险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做到事前(业务计划阶段)、事中(业务发生阶段)和事后(业务终止阶段)全周期滚动管理。在此过程中,各部门应做到对业务和业务中的外汇风险有一致的认识,业务与财务相互配合、及时传递业务和外汇保值的有关信息,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无效外汇保值。第八条 风险与管理成本孰低原则:外汇风险管理在考虑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程度的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管理该风险所需要付出的各类成本(掉期点、期权费、手续费、风险准备金等)。应在量化外汇风险影响和风险管理成本的前提下,考虑风险管理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在接纳风险和管理风险中做合理取舍。

第三章 外汇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权责

第九条 组织架构:

公司外汇风险由集团首席财务官牵头,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实行统筹管理,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管理职责。

第十条 组织权责:

1.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行驶外汇风险管理的授权、外汇保值交易年度额度审

批、外汇保值年度预计交易计划审批、外汇管理制度修订审批以及外汇相关对外披露审批职能。

2. 集团决策委员会,或决策委员会指定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外汇管理方案及调

整方案审批,以及外汇管理制度修订审核。

3. 首席财务官:负责对全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进行宏观把控和指导;负责对整体外汇风险管理方案、外汇风险管理制度调整、年度外汇保值预计交易计划等做审核和指导。

4. 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

a) 负责制定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外汇管理总体方案(包含管理方

法、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等)。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外汇风险管理状态及外汇市场环境变化对制度、方案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

b) 与各业务单元沟通、制定公司年度外汇保值预计交易计划。

c) 定期收集并评价各业务单元外汇风险敞口及相关外汇保值结果,评价各

业务单元外汇保值执行情况。d) 并根据集团合并外汇风险敞口及保值情况向各业务单元反馈外汇风险净

敞口。e) 不定期抽查各业务单元外汇衍生品交易流程执行情况。f) 审核各业务单元提交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g) 对达到对外披露要求的外汇风险披露事项或套期保值交易损益披露事项,

进行对外披露的申请。

5. 各业务单元(不涉及外汇业务的除外):

a) 财务部每年年末向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提交当年外汇保值全年实施

情况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外汇保值预计交易计划。b) 财务部每月初向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提交上月外汇风险敞口及保值

情况台账。根据反馈的外汇风险净敞口进行当月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并

同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业务部门。c) 财务部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申请交易计划实施。d) 业务单元涉及外汇风险的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销售部、采

购部、运营部、融资部等。上述部门应每月向所在业务单元财务部更新

外汇相关业务进展和计划。第十一条 管理流程

外汇风险管理,采取“业务信息收集——计划——计划汇总、调整——实施——反馈业务”的闭环式管理流程。

1. 各单元业务(项目)部门应与业务财务协同,按月更新业务(项目)状态和计划;

2. 业务财务据此更新外汇风险敞口和相应的外汇保值交易情况,制定或调整外汇保值交易计划,并汇总至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

3. 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将各单元更新的外汇风险敞口和外汇保值交易计划汇总,

4. 得出可自然对冲的外汇风险敞口,并将自然对冲后仍需保值的净风险敞口、相应交易计划及外汇保值计划完成情况,上报公司首席财务官审核后,反馈

给各单元业务财务;

5. 各单元业务财务据此执行外汇保值交易计划,并将保值结果反馈给业务(项目)部门,敦促其履行业务(项目)实施计划;

6. 各单元业务(项目)部门及时调整业务(项目)进度和实施节奏,以避免保值交易错配或无法执行。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1. 公司开展外汇保值业务须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年度外汇保

值计划预计衍生品累计交易总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年度外汇保值计划预计衍生品累计交易总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外汇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

1) 累计套保值金额折合在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总额以内,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2) 累计套保值金额折合在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总额以上,但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超出部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 单笔套期保值金额折合人民币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 如因市场产生重大变化,业务单元需对已申请交易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根据以上标准重新申请。

第四章 外汇交易与账务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 报价、成交与交割

1. 报价与成交:外汇交易原则上采取竞价机制,即多家合作机构同时报价,以

最优报价成交。如遇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限制、授信额度限制、政府备案情况、交易产品特殊或挂单交易等情况)无法竞价,需在交易信息维

护中注明原因。

2. 交割:

原则上外汇保值交易必须有对应的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已在财务报表中体现的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预计在未来将要产生、且未记录在财务报表中的计划现金流入和流出。

针对某一项被套期项目的外汇保值交易的总金额应小于或等于该被套期项目的总金额,外汇保值交易的交割日应与被套期项目的结算日相对应(被套期项目结算日不能精确确定的,相应的外汇保值交易交割日可适当早于被套期项目计划的结算期,待确定后将交易展期至相应日期)。第十五条 账务处理

外汇保值交易应根据会计准则,使用套期会计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原理参考《会计准则》。

第五章 合规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保值交易账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他人账户进行外汇保值业务。第十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风险管理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于公司外汇保值有关的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保值交易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当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外汇保值对冲后的剩余外汇风险敞口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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