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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除上述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期末总额为338,000万元人民币和2,200万美元,实际担保余额69,189.07万元,占公司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64,777.90万元的10.41%。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永泽、戴大双、杨波、张树贤

2019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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