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5-00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已按照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大于本次判决金额,公司后续将予以冲回。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新01民终4986号】,就现将有关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在实施鄯善石材工业园区道路PPP项目过程中,原审被告履行了有关出资义务,第三人支付了有关款项。原审原告就联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付款的违约金、未按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未按期归还拆借款的违约金、承担造成的损失及保全保险费、保全措施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邮寄送达费等费用,合计95,218,926.19元。
该案件于202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2023)新0109民初1180号】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融资、付款的违约金39,515,536.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1,928,055.9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44,778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23,100元;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义务43,116,470.06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39,529.1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17,894.63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83,391.94元,由被告负担234,502.69元,邮寄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634.5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该案件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均提起上诉,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将此案发回重审(不
服标的:43,116,470.06元);2.一、二审法院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该案件二审于2023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判决如下:1.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第3、4、5项;2.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第2项;3.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第1项,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融资、付款的违约金39,515,536.12元”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融资、付款的违约金34,404,251.53元”;4.驳回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新01民终4986号】为二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完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基本情况 | 受理时间 | 受理法院/仲裁委 | 涉及金额(万元) | 进展阶段 |
公司与丹东大孤山鑫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23.3 | 丹东仲裁委员会 | 791.58 | 近日公司收到丹东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双方针对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应急供水工程PCCP管材及管件采购项目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自2023年12月8日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质量保证金、未打压款、材料款共计4,810,013.56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未完成的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969,492.88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其他单笔在700万元以下案件2个(原告) | 1088.39 | 案件一因原案件申请再审并登记立案,基层法院继续审理的部分中止审理;案件二一审公司胜诉,对方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开庭审理。 | |
执行中的案件 | 执行法院 | 执行金额(万元) | 执行情况 |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1304.89及违约金 |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债权转让至陈土福,执行中。 |
其他执行中的案件6个(被告) | 947.03 | 均按调解协议执行中 |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已按照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大于本次判决金额,公司后续将予以冲回。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01民终4986号】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