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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海宁海利得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及曾孙公司海利得(越南)有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

孟繁锋
邵毅平
王玉萍

2021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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