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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独立董事关于第七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利得”)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5、公司董事会7名董事中有2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6日,并同意分别向符合条件的242名激励对象授予2,604万份股票期权,44名激励对象授予94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孟繁锋 邵毅平 王玉萍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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