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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及曾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

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制订的2021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审计规程,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同时,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项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六、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上述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相关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资产划转是内部架构调整,有利于优化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本次划转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资产划转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繁锋 邵毅平 王玉萍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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