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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1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会议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终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投资者合作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关于〈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目前的政策和市场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 华 侯莉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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