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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变更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张飞云先生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可以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飞云先生,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对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同时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

王华 侯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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