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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达:2022-08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2-085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就其与专网通讯业务下游客户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正益”“中宏公司”)、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9042号】,驳回上海观峰起诉。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部分客户提起诉讼、仲裁的议案》以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维权费用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翥”)、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客户就其目前已遭违约的专网通讯业务合同提起诉讼、仲裁,并就目前未到期的专网通讯业务合同向客户提起诉讼要求其确认履行能力并提供保证,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9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及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2021-129)。

二、诉讼案件进展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观峰诉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9042号

原告: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标的:本金5,306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合同》,被告一向原告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600套。全部货物经被告一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原告凭双方签署的《到货验收单》、货物《收货单》,并开具合同总金额相等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如果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设备,被告一于2020年9月27日在《到货验收单》、《收货单》上盖章确认收到设备,原告于同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原告与被告一核对账目,被告一剩余部分货款尚未支付,然而原告从2020年10月开始每月通过多种方式催讨剩余货款,并于2021年8月20日委托律所向被告一邮寄律师函,但被告一却一直未支付货款。另外,被告一系被告二中矿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二在不能证明其自身财产与被告一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一的负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案件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9042号】,相关内容如下:

被告中宏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中矿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存在异常,与系列专网设备诈骗案存在关联,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驳回原告起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础交易涉嫌经济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海观峰不服上述裁定,决定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北京富欧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欧航电”)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于2020年7月28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2,328,870.6元,于2020年7月7日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价款为 1,601,235 元,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1,162,785元。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富欧航电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全部交付给了上海观峰,并向上海观峰开具了全部货物发票,截至起诉前,上海观峰共剩余 4,492,890.6元未支付,富欧航电于2021年5月16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富欧航电,被告为上海观峰。449.289060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富欧航电货款4,492,890.60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保险费5,000 元。公司已上诉,二审已裁定维持原判。2022 年 2 月 14日法院执行2,007,978.02元,冻结上海观峰四台机器设备。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海观峰被查封的四台机器设备。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暨风险提示

此次法院裁定结果可能导致上海观峰应收账款最终无法收回等风险,但公司在2021年年报里已对相关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认真落实应对此次风险事项的各项措施,妥善处理本次风险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9042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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