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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大为创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及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公司分管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及时沟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允许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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