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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上述与关联方拟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加强公司新型农业科研体系、标准化和产业化种植体系,提升公司运营核心竞争力。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上述与关联方的协议签署事项。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卢柏强先生、高焕森先生、王时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董事会提名李常青先生、李晓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审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上述议案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薪酬管理,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平合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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