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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食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增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额度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增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额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财小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基于此,我们同意增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额度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为: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满后为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合计553,55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手续。

(此页无正文,系《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臧冬斌 沈祥坤 郝秀琴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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