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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1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天宝,证券代码:002220)于2020年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存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且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8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于2019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公司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公司存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自查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截至目前,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22,113.78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56%;资金占用涉及金额6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2%。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违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事项,并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采用法律手段),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其债务,解除担保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若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无法在有效期内解决,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之情形,公司可能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3、由于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2日(星期二)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证券简称由“ST天宝”变更为“*ST天宝”,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关于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4、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87.47万元,上述业绩情况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5、截至目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已连续19个交易日低于票面价值(即1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6、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申请人大连市金州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但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十一项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条之二十三项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7、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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