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披露年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1年7月30号
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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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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