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华能源 股票代码:00222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东华能源股票代码:0022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26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华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华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8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8
五、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2
一、 备查文件 ...... 12
二、 备查地点 ...... 12
附表: ......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东华能源、公司 | 指 |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东华能源49,124,712股,占东华能源2.98%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基金小镇内法定代表人:荣先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M58048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9年5月31日至2026年05月30日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80,000.00 | 96.00% |
2 | 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0 | 3.00% |
3 | 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1.00% |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基金小镇内
法定代表人:荣先奎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ATBF6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8年12月24日至2038年12月23日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如下: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荣先奎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沈和平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聂群 | 风控 | 中国 | 上海 | 否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2019年12月认购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225)非公开发行股份而持有其117,951,127股,持股比例为
8.45%。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看好“丙烷—丙烯—聚丙烯+氢气”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基于对东华能源的企业价值和前景的信心而增持该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东华能源的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增持东华能源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华能源48,348,000股股份,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2.9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华能源97,472,712股股份,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5.91%。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9,124,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所持东华能源股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此外,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质押、冻结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五、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的承诺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2020年10月12日,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买入东华能源股份48,348,000股;
2020年11月9日,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买入东华能源股份49,124,712股;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交易外,不存在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0年 11 月 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东华路668号 |
股票简称 | 东华能源 | 股票代码 | 002221.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减少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大宗交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 持股数量:48,348,000股 股持股比例: 2.9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 变动数量:97,472,712股 变动比例: 5.9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0年11月9日 方式:大宗交易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