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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证券代码:002230

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一、 释义 ...... 3

二、 声明 ...... 4

三、 基本假设 ...... 5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一)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5

(二)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5

(三)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 6

(四)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8

(五) 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8

(六) 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1

(一)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1(二) 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2

(三) 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 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3

(五)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4

(六)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4

(七) 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5

(八)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15(九) 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6

(十) 其他 ...... 16

(十一)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7

六、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7

(一) 备查文件 ...... 17

(二) 咨询方式 ...... 18

一、 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科大讯飞:指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科大讯飞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各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 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942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三)各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人员 类型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段大为副总裁301.10%0.0136%
汪明财务总监60.22%0.0027%
其他1940名核心骨干2691.2798.68%1.2245%
合计2727.27100%1.2409%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科大讯飞A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272,7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97,872,917股的1.2409%。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8.2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2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5.35元的50%,为每股17.67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6.551元的50%,为每股18.2755元。

(五) 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对于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以2019年为基准年度,在2020至2022年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六) 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定、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 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 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 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1、限制性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 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对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

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 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2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25%、50%、70%,指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 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项规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一)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 备查文件

1、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5、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顾华

联系电话: 021-61173375

联系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66号高宝大厦2102室

邮编:200080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经办人:顾华

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9月 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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