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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听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2021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42,000万元保证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潍坊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10,000万元保证担保;为子公司期末担保余额17,970万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75%。

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利润分配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我们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了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规模较小,且当前白羽肉鸡行业处于低谷,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公司决定2021年度不分配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

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日常生产经营和重点控制活动中得到了有效遵循和实施。这些内控制度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达到了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交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人员岗位为基础确定,综合考虑和公司所处行业、职位、员工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相关人员薪酬及考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所出具的报告及时、全面、客观。经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过往的审计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和评价,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聘请其为公司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后决定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低风险、流动性较高、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短期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余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1年度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形,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计提2021年激励基金计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及《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达到了提取2021年度激励基金的条件。本次计提分配激励基金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计提激励基金。

十、关于激励基金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次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激励对象符合《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配金额考虑了激励对象在任职岗位、任职时间、业绩贡献、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有利于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该分配方案的受益人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十一、关于换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孙宪法先生、周东先生、张东明先生、郭志春先生、于乐洪先生、郭鹏先生、程永峰先生、梁兰锋先生、王德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程永峰

先生、梁兰锋先生、王德良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推荐上述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程永峰、梁兰锋、刘嘉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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