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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华股份”)于2020年6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89,884,65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3,391,4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33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397,654,658.45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2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P=P

-V=7.60(元/股)-0.133(元/股)=7.467(元/股)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大华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有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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