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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有助于帮助其减少融资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放弃子公司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放弃此次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对此次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充分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价值,推动战略协同落地,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2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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