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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调整是基于公司业务管理作出,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经审核,赵宇宁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曹衍龙、刘翰林、张玉利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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