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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9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白银、铜、铅、锌、镍等期货品种、黄金期权、铜期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白银现货延期交易品种。第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套期保值业务所采取的方式、规模、时机、日常监管及各相关岗位负责人等事宜。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签署的套期保值业务合约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的由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但不超过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需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是管理公司境内期货的执行机构。第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主管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保值机构负责人、审计监管部及产品销售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保值机构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节 授权制度

第十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工作进程,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三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节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保值机构负责对保值对象变化情况进行日常监控,编制日库存敞口变动表,作为拟定保值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保值机构提出操作方案→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讨论操作方案→保值机构负责人操作指令→交易员下单。

第十六条 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保值机构负责人审批→保值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保值机构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即每月15日前三个交易日,需要继续持有原合约时,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下月合约,避免实物交割。

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并载明为移仓,开、平仓操作→保值机构负责人审批→保值机构备案。

套期保值交易使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T+D)、Ag(T+D)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平仓、实物交割或申报中立仓交割等,开平仓指令均须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节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远期合约签署方等;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节组织机构”执行;

(2)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①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签订程序如下:

1.保值机构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合约签署方等,推荐给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备选;

2.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确定期货经纪公司或合约签署方;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条 保值机构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及合约签署方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按照主营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

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交易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

①境内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境内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境内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保值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风险管

理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节 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每日向保值机构负责人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保值机构每月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当月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第三十条 交易员每日向保值机构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保值机构每月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节 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文件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八节 保密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节 合规检查制度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置合规管理经理一名,由审计监管部负责人担任,合规管理经理要求有经济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套期保值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规管理经理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监督公司执行本管理制度;

3.评价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4.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第三十七条 合规管理经理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境内期货业务合规检查:

1.在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上半年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2.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十节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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