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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0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8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东于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股股份5,372.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 均价减持股数 (万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集中竞价2019年9月24日15.53682.80.75
集中竞价2019年9月25日15.11227.60.25
大宗交易2020年1月8日14.2540.00.04
大宗交易2020年1月14日13.7144.00.05
大宗2020年2月13.41235.00.26
交易18日
大宗交易2020年2月19日13.60155.00.17
大宗交易2020年2月21日13.75585.00.64
大宗交易2020年2月24日14.61137.00.15
大宗交易2020年3月3日12.95275.00.30
大宗交易2020年3月4日13.17120.00.13
大宗交易2020年3月5日13.3340.00.04
大宗交易2020年3月11日12.55100.00.11
大宗交易2020年7月24日16.0258.000.06
大宗交易2020年7月27日15.92206.000.23
大宗交易2020年7月29日16.7585.000.09
大宗交易2020年7月30日17.0169.930.08
王信恩集中竞价2020年7月27日19.20300.000.33
集中竞价2020年7月30日20.22191.470.21
集中竞价2020年8月5日18.77320.200.35
大宗交易2020年8月5日16.4960.000.07
集中竞价2020年8月6日19.7175.000.08
集中竞价2020年8月7日18.7323.730.03
大宗交易2020年8月18日15.09431.470.47
大宗交易2020年8月20日14.8889.800.10
大宗交易2020年9月11日14.35200.000.22
大宗交易2020年9月16日13.90520.60.57
大宗2020年9月13.23100.000.11
交易18日
合计——————5,372.605.90

注:

1.王信恩先生于2020年1月8日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购买20,200股股份,并于2020年7月9日从二级市场卖出20,200股恒邦股份股票。

2.若上述表格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股票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票数量(股)持股比例(%)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494.990611.537,434.67068.17
王信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80.00005.142,367.73002.60
王家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92.50001.311,192.50001.31
合计——16,367.490617.98%10,994.900612.08%

二、其他相关说明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理解不够透彻,在8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89.8万股后累计已达到5%,但并没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上市公司,且在9月11日、9月16日和9月18日又相继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820.6万股。此举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违规操作未发生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及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除以上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恒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恒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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