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函》”)、《变更后签字会计师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变更后签字会计师承诺函》”)、《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专项说明》”)。为了更加准确地表述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现对上述承诺函及专项说明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如下:
更正前:
1、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函》:
“本所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关于《变更后签字会计师承诺函》: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关于《国海证券专项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变更后的签字会计师李朝鸿、夏红胜同意承担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原签字会计师陈链武、梁家堂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正后:
1、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函》:
“本所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关于《变更后签字会计师承诺函》: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关于《国海证券专项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变更后的签字会计师李朝鸿、夏红胜同意承担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就以上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