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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1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1-105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8月31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1万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9人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28.61元/股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11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8.61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首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95元/股。

4、授予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4人,为公司的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权益涉及的

激励对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由董事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授予数量: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8.5万股(以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93%。其中首次授予577.5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78%;预留111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15%,预留部分占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16.12%。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2、2020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等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宣传栏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0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0-122)。

4、2020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于2020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25)。

5、2020年12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确认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以人民币6.95元/股的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77.5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4日,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2020年12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5)等相关公告。

6、2021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亦对拟回购注销股份的数量及

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的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等相关公告。

7、2021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认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拟以人民币28.61元/股的价格向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1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了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董事会对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确定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董事会决定本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8月31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1万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9人。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28.61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人民币28.61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人民币20.9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9人)111100.00%0.13%

7、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公司锂相关业务整体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锂相关业务
整体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公司锂相关业务整体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锂相关业务整体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9、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授予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差异。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单位激励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本次授予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1日,公司依据上述计量方法以及本次授予权益数量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并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本次授予在相关年度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
1113,442.11860.532,007.90573.6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8.61元/股的价格向49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1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1日。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合理查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根据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授予不存在违反《激励计划(修订稿)》和《管理办法》之规定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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