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 2
声 明 ...... 3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 4
二、本次授予情况 ...... 6
三、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 8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五、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10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盛新锂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盛新锂能;证券代码:002240) |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解除限售期 | 指 |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 | 指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盛新锂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7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2、2020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等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宣传栏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0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0-122)。
4、2020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于2020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25)。
5、2020年12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确认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以人民币6.95元/股的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77.5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4日,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5)等相关公告。
6、2021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亦对拟回购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的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等相关公告。
7、2021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拟以人民币28.61元/股的价格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1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了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本次授予情况
1. 授予日:2021年8月31日。
2. 授予价格:28.61元/股。
3. 授予数量:111万股。
4.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 授予人数:49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9人) | 111 | 100.00% | 0.13% |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 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8.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公司锂相关业务整体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锂相关业务整体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公司锂相关业务整体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锂相关业务整体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 |
9.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3206-3207
电 话:0755-82557707
传 真:0755-82725977
联系人:姚婧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