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
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对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确定原则一致。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111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