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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自受聘以来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致同所的资质条件合规有效,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及时。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基本信息

致同所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所。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2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5名,注册会计师1,27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2年度业务收入264,910.1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12.4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7,418.56万元。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9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收费总额28,783.88万元;2022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51家,审计收费3,555.7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8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8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行政处罚日期为2020年2月)、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执业记录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蔡繁荣,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自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瑞霖,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自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四)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70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较上一期审计收费减少

1.73%,审计内容包括2023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

三、质量管理水平

(一)项目咨询

审计过程中,致同所与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等有关各方保持合面、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与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就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时间计划、年度审计的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进

行了沟通、咨询。未出现涉及重大或异常会计、审计事项和其他技术事项需向外部专业人士咨询的情形。

(二)意见分歧解决

致同所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意见分歧。

(三)项目质量复核

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实施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从总体审计策略到具体审计计划到审计结论的确定,均经过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的审核批准,对于重大审计结论由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复核并出具意见,通过专业标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项目质量检查

审计过程中,致同所质控部门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和整改的运行承担责任,确保项目组在报告签署之前已经按照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充分、恰当地执行审计程序。

(五)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致同所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构成完整、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四、工作方案

审计过程中,致同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对重点审计领域制定针对性方案,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重大投资、筹资审计,或有事项,高风险项目运营情况等。致同所独立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五、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致同所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不存在原审计团队成员转入的情形。

六、信息安全管理

致同所遵守与公司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知悉的公司信息予以保密。

七、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致同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已购买职业保险。

职业保险购买和职业风险基金提取符合相关规定,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八、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连续1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2023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由于大华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超过10年,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项目中标单位为致同所。

(三)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所、致同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大华所和致同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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