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参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合作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汪祥耀、贾生华、于永生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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