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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使广大投资者公开、公平、公正获得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新增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新增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删除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归口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协调各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分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新增第五条 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各方行为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相关人员的守法合规意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相关人员的范围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机构
新增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存档; (三)负责协调有关公司的信息披露; (四)负责沟通协调公司监管机构的监管事务。
新增第八条 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分为公司资本运营内幕信息和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内幕信息。
新增第十条 公司资本运营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再融资决定。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二)公司资产重组决定。包括公司资产置换、现金收购股权或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股权或资产、公司资产或股权转让等; (三)公司收购决定。包括公司股份增减持、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取得控制权等;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等;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等;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的决定;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其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要信息。

要信息。(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第十二条 上述内幕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事项还需按照国家秘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负责决策、参与公司资本运营和公司运营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负责决策、参与公司资本运营和公司运营管理的子集团和公司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负责决策、参与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五)机构投资者、股东等与公司签订约定协议的义务人;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保密管理删除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必要时,公司将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让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其保密义务。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产生及流转
新增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流转程序,尽量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
新增第十六条 公司资本运营重大事项

决策和实施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停牌前已启动策划、研究的,应防止内幕信息泄漏。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政策咨询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决策和实施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停牌前已启动策划、研究的,应防止内幕信息泄漏。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政策咨询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新增(一)各单位应在公司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简化信息流转程序; (二)内幕信息因工作需要在各单位(或各部门)之间的流转,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内幕信息报告人应告知信息接受人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将情况记录备案; (四)各单位应在公司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建立书面材料签收制度,签收凭据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留存在各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删除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删除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及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删除

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公司应与参与筹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易对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

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公司应与参与筹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易对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删除
第十五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软(磁)盘、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删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删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管理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证券部负责档案保存,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删除
第十八条 登记内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券账户、与公司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知悉地点、内幕信息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登记时间和登记人等。删除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和一般临时报删除

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证券部根据监管要求组织登记,相关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证券部根据监管要求组织登记,相关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新增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各单位应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汇总、入档、自查和监管机构检查。
新增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各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及时启动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二)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各阶段和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 (三)各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内幕信息,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如有报备要求,各单位应根据监管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抄送公司。
新增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和登记人等。
第二十条 重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管理 (一)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各相关单位还应按监管机构要求,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

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相关方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三)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交证券部存档,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备案。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相关方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三)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交证券部存档, 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新增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公司证券咨询和服务工作,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新增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和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一)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二)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三)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删除

登记在案备查;同时在资料首页备注“未公开信息、敬请保密”字样,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四)由于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的原因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监管局报告并公告。

(五)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相

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外部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登记在案备查;同时在资料首页备注“未公开信息、敬请保密”字样,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四)由于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监管局报告并公告。 (五)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外部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删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委托人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了解,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报备。删除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提示相关风险。删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新增第六章 内幕信息披露
新增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新增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

要求,将进程备忘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由公司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要求,将进程备忘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由公司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新增第二十八条 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必须通过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合规性审核,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新增第二十九条 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证券异常交易的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或者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新增第七章 信息披露敏感期交易
新增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敏感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止、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如证券监管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于信息披露敏感期买卖相关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新增第八章 监督检查
新增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定期对各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删除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出现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董事会应及时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四川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删除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及相关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不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报送内幕信息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由公司通报批评,并酌情对相关责任人在绩效考核、职务任免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报、瞒报、漏报、迟报、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和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公司将配合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有关信息; (二)管理不当,使内幕信息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四)信息披露敏感期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附 则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理制度(修订稿)》(司证券字〔2012〕1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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