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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各直属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其他与年报披露相关的人员。

上述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含5%);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含5%);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含5%);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含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时,公司审计、财务部门应汇集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包括不限于: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重新审计,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2、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含20%)的;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3、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九条 对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三)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四)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以外的重大差错,由公司审计部、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按照《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证券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职责

(一) 负责提供年报有关信息的部门应保证所报信息准确、完整、全面,部门领导应对本单位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二)年报信息汇总单位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原因。

(四)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年报信息差错事件做进一步调查,确定有关责任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陈述。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亦同,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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