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19-086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浙证监公司字[2019]146号《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已及时将问询函的内容和要求告知相关人员,现就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各融资银行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存在,请披露诉讼事项背景、具体进展情况及公司的影响、公司资产是否被司法冻结,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回复:
(一)公司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
公司2019年9月26日了解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64,130,458.88元以内为限)。
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截止2019年9月26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共有3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计冻结金额为5,091,358.81元。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司经电话咨询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了解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已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公司近日通过企查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该股权冻结事项是依据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
公司判断:上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可能与该裁定相关。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相关子公司尚未通过正式司法送达途径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发来的(2019)粤03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或其他司法文书。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沟通,目前尚未得到对方已起诉公司或公司相关子公司的明确书面答复。
目前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是公司主要的银行账户,上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降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该股权被冻结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相关情况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9月27日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
经查询,截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仍为3个,合计冻结金额为7,345,126.13元。公司近日通过企查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权已于2019年9月24日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9)粤03执保5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轮候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公司将继续核实上述事项的具体原因和相关情况,并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及时进行补充公告。
(二)公司与各融资银行的诉讼事项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事项
2019年6月底,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的借款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还款。2019年7月10日,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峰、
周晏清名下银行账户资金8,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出现上述情况后,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当地银监局、金融办等部分的协调下,与苏州当地的有关贷款银行就化解债务风险进行了多次沟通,于2019年7月27日同苏州当地有关贷款银行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逐步压缩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各有关贷款银行的借款规模,于2019年12月前分批提前归苏州各有关贷款银行借款5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将应于2019年4月30日续贷但未放款的1350万借款进行放款;苏州当地的各家有关贷款银行在协议签署后的6个月内不对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贷款进行抽贷。该协议于2019年7月29日完成各方的签署工作。
2019年7月29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37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诉状》等司法文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法院起诉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余海峰和周晏清,请求法院判令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合计84,632,118.95万元,其他相关被告对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2019年7月30日,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财保155号、82号《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截至2019年7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9)苏05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冻结公司财产如下:
(1)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序号 | 公司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账 | 截至2019年10月8日账 | 截至2019年10月8日账户状态 |
户余额 | 户余额 | |||||
1 | 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 *****************584 | 218,993.19 | 6,890,680.94 | 兴业银行申请冻结该账户已解除冻结,目前可能是依据(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 |
2 | **银行苏州太平支行 | ****************006 | 58,785.58 | —— | 已解除冻结 | |
3 |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杭州临安支行 | ******************403 | 3,213.58 | 3,213.95 | 冻结 |
4 | **银行杭州城中支行 | **************585 | 240.01 | 240.19 | 冻结 | |
5 | **银行杭州临安支行 | **********068 | 350,206.26 | 424,910.75 | 兴业银行申请冻结该账户已解除冻结,目前是依据(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 | |
6 | **银行杭州临安支行 | **************280 | 2,472.84 | 2474.74 | 冻结 | |
7 | **银行北京光华支行 | ******835 | 134,992.19 | 135,087.84 | 冻结 | |
8 |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银行苏州太平支行 | ****************849 | 65,092.42 | —— | 已解除冻结 |
9 | **银行昆山支行营业部 | **************461 | 6,339.12 | 6,339.12 | 冻结 | |
10 | **银行杭州江锦支行 | **************234 | 4,367.01 | —— | 已解除冻结 | |
11 | **银行苏州太平支行 | *****************191 | 26,578.63 | 29,534.44 | 兴业银行申请冻结该账户已解除冻结,目前可能是依据(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 | |
12 | **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 ****************663 | 35,889.01 | 35,916.53 | 冻结 | |
13 | **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 ****************682 | 22,603.09 | —— | 已解除冻结 | |
14 | 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 ***************654 | 483.53 | 483.90 | 冻结 |
15 | **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 ****************095 | 282.08 | 282.30 | 冻结 | |
16 | **银行苏州太平支行 | ****************902 | 224.21 | 224.38 | 冻结 | |
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 |
(2)其他资产被冻结情况
序号 | 冻结财产 | 冻结起始日 | 冻结到期日 |
1 |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权 | 2109年7月15日 | 2022年7月14日 |
2 | 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成美真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60%的出资额4900万元股权 | 2019年7月18日 | 2022年7月17日 |
3 | 已要求苏州成美真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冻结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成美真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60%的收益权 | — | — |
公司在收到上述诉讼和财产被冻结、查封事项相关的司法文件时已与起诉方达成了化解债务风险的协议,公司未及时就上述诉讼和财产被冻结、查封事项进行公告。由于公司已于2019年7月27日与苏州当地有关贷款银行就化解债务风险达成了一致协议,公司在收到上述诉讼和财产查封、冻结相关司法文件后,及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沟通了撤销诉讼和解除财产冻结事项。自2019年8月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陆续解除了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截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及公司相关子公司仍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为9个,合计冻结资金184,262.95元。(具体情况见前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表》)公司目前正在依据与苏州各有关银行达成的协议逐步推进后续各条款的履行,上述事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截至目前,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还了前期到期未支付的借款;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已继续发放贷款200万元;苏州各有关贷款银行未进行抽贷,公司正等待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按照协议发放剩余续贷款项。根据公司目前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沟通情况,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按照协议发放剩余的全部续贷款项、公司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将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解除剩余的对公司银行账户和其他相关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提出保全申请相关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执保13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9年9月25日向杭州市临
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峰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峰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还收到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执保13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以下事项:扣留被申请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可领取的应收款30,200,000元。期限二年,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2月27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1,000万元,期限均为12个月。截至目前,上述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尚未到期,公司前期已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了各期利息。公司经了解,上述《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及的事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认为公司上述借款存在风险而采取的资产保全措施。
公司目前正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消除分歧,妥善处理借款相关事项。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助扣留的应收款30,200,000元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内部往来款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于2019年10月8日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关于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借款、担保和诉讼事项,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公司审议程序和对公司的影响。
回复:
(一)公司借款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合计为34,779.2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8,360万元,均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借款。上述借款在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时已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议和披露程序,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借款事项。
(二)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安排法务人员对聚力文化、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6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子公司2018年至2019年9月30日已生效存档的合同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合同980份。
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担保。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担保。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2018年、2019年综合授信额度时,聚力文化已为其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聚力文化提供的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上述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借款提供增信措施。在签署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除上述提供增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外,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公司及公司各级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三)公司诉讼情况
经核查,剔除上述第一题回复中所述的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公司已收到相关司法文件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未将上诉讼、仲裁事项以单独公告的形成进行公开披露。公司已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届“重要事项”第八条“诉讼事项—其他诉讼事项”部分将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综上,除上述第一题回复中所述的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大股东兼董事长余海峰持有的你公司股票质押比例较高,请核实并以列表的形式说明余海峰的股权质押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相关诉讼及股权冻结事项,如存在,请披露诉讼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请说明余海峰2019年以来的履职情况,上述股票质押情况是否影响其正常履职。
回复:
(一)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票的质押情况
公司董事长余海峰先生目前持有的130,436,363股公司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 | 质押股数 | 质押开始日期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用途 | 公告日期 |
1 | 20,000,000 | 2017年2月21日 | 2020年2月20日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33% | 个人融资 | 2017年2月23日 |
2 | 20,000,000 | 2017年5月9日 | 2020年5月7日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33% | 个人融资 | 2017年5月11日 |
3 | 20,000,000 | 2017年9月26日 | 2019年9月26日,并根据初始交易确认书的约定执行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33% | 个人融资 | 2017年9月27日 |
4 | 1,410,000 | 2018年2月22日 | 2020年2月20日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8% | 补充质押 | 2018年2月28日 |
5 | 10,000,000 | 2018年4月10日 | 至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止 | 西藏信托有限 公司 | 7.67% | 个人融资 | 2018年4月13日 |
6 | 4,700,000 | 2018年5 月9日 | 2020年5月7日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0% | 补充质押 | 2018年5月11日 |
7 | 4,000,000 | 2018年6月22 | 至申请解除质 | 天津紫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 3.07% | 个人融资 | 2018年6月 |
日 | 押登记止 | 企业(有限合伙) | 26日 | ||||
8 | 326,363 | 2018年12月25日 | 2019年9月26日 |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0.25% | 补充质押 | 2018年12月27日 |
9 | 5,000,000 | 2019年1月14日 | 至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止 | 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 3.83% | 个人融资 | 2019年1月16日 |
10 | 45,000,000 | 2019年1月14日 | 至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止 | 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 34.50% | 个人融资 | 2019年1月16日 |
合计 | 130,436,363 | — | — | — | 100% | — | — |
(二)董事长持有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余海峰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130,436,363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33%。余海峰先生表示: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与上述股票被司法冻结的相关诉讼执行等司法文书,不知道上述股票被司法冻结的明确原因。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于2019年10月9日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督促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长2019年以来的履职情况
1.公司董事长余海峰先生2019年以来召集、出席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情况
序号 | 董事会届次 | 会议召开日期 | 召集人 | 主持人 | 召开方式 | 是否出席 |
1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2019年1月28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通讯表决 | 出席 |
2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2019年2月28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通讯表决 | 出席 |
3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2019年3月7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通讯表决 | 出席 |
4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2019年3月26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通讯表决 | 出席 |
5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2019年4月2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通讯表决 | 出席 |
6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2019年4月29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 现场出席 |
7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2019年5月6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通讯表决 | 出席 |
8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2019年6月24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通讯表决 | 出席 |
9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2019年7月15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通讯表决 | 出席 |
10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2019年8月1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 现场出席 |
11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2019年8月27日 | 余海峰 | 余海峰 |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 通讯出席 |
2. 公司董事长余海峰先生2019年以来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情况
序号 | 股东大会届次 | 会议召开日期 | 出席情况 | 主持人 |
1 | 2018年度股东大会 | 2019年6月12日 | 出席现场会议 | 余海峰 |
2 |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9年8月1日 | 出席现场会议 | 余海峰 |
3.董事长余海峰先生2019年以来主持公司日常工作情况
经向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总经理薄彬、副总经理胡皓、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禹碧琼回复如下:
2019年以来,本人可以正常向公司董事长余海峰先生请示汇报工作,与董事长一起开会讨论工作;董事长因出差等原因不在公司时,本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与董事长沟通、汇报和请示工作。本人认为董事长余海峰先生自2019年以来可以正常履行董事长职责。
4.董事长股票质押是否影响其正常履职的说明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上述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力文化《公司章程》均未对公司董事或董事长是否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或董事长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质押或冻结是否影响其董事或董事长资格进行规定。仅根据董事长持有的公司股票目前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无法判断是否影响其正常履职。
四、如存在上述未及时披露事项,请核查你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回复:
尽管公司在收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和公司财产被冻结、查封事项相关的司法文件时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达成了化解债务风险的协议,公司当时未将该诉讼和财产被冻结、查封事项进行公告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规定。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借款提供增信措施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和披露,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教育、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与披露的相关制度,努力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