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二、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资有利于优化控股子公司荣成市弘久锻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久锻铸”)的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以债转股增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以债转股的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弘久锻铸增资。
独立董事:刘庆林、姜爱丽、宋希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