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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违规情况。

2、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证监发[2022]26号文”)等有关规定,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1.6220亿元(全部为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或子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或子公司为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为5.6620亿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为0.96亿元、子公司为公司的担保为5亿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15.94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8.27亿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为2.31亿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为0.96亿元、子公司为公司的担保为5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本次预计增加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交易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唐红、刘朝、谭燕芝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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