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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8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8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 年6月10 日起施行(以下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2019〕9 号) ,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 年6 月17 日起施行(以下称“债务重组准则”)。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及新的报表格式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政策,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利润表项目: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现金流量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对于公司没有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预计没有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

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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