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2020年5月修订)
为促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第一条 考核依据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职情况。
第二条 考核办法
董事(非独立董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与评价: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作年度述职,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发放标准及办法
公司董、监事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根据董事、监事津贴发放标准,按月发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津贴,自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次月停止发放。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批准之年度开始执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