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2、经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