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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上海莱士”)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研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结合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RAAS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Grifols,S.A.(“基立福”)签署确认的问卷、相关方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目前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董事会人员情况,我们认可:截至目前,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已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且基立福明确表示将继续履行《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基立福均无法在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形成多数控制;另一方面,任意一方均不能够决定上海莱士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无法对上海莱士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实际控制。综上,公司已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此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谭劲松杨翠华彭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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