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见《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2)、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得到严格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资金占用方名称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2020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万元) | 2020年6月30日占用资金余额(万元) |
东台海汇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7,504.81 | 7,391.79 |
鄱阳县博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10,191.19 | 9,880.51 |
张家港海陆聚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3,765.77 | 6,012.45 |
卢氏县瑞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3,295.09 | 2,916.89 |
宁夏汉南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4,982.9 | 12,298.61 |
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
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3,213.36 | 12,182.32 |
阜城县汇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10,959.73 | 19,038.71 |
阜城县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2,300.00 | 2,212.16 |
张家港华兴合力能源有限公司 | 其他关联方 | 4,800.00 | 4,500.00 |
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张家港)有限公司 | 其他关联方 | 1,500.00 | 0.00 |
合计 | 52,512.85 | 76,433.44 |
公司上述资金占用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未损害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于北方 陆文龙 冯晓东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