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独立董事肖土盛先生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职,相关情况公司已充分披露,其不存在因为前述罢免董事事宜而未尽职情况。本次提议事项与事实不符,否决《关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独立董事:肖土盛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